最新评议报告出炉,泰山两例申诉一伺FIFA裁决一“碰瓷”

中国足协裁判评议报告再掀风波:焦点对阵中的两粒争议判罚

9月17日晚,中国足协发布的第26期裁判评议报告,不出意料地再次点燃了国内足球界的讨论热情。其中,在一场备受瞩目的申花主场3-3战平泰山的比赛中出现的两个关键判罚,成为了争议的焦点,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。

焦点一:手球疑云——国际足联专家意见成为“保险栓”

比赛进行到第7分钟,泰山队的一次进攻中,11号球员传中,皮球似乎擦过了禁区内申花13号球员的手臂。主裁判并未鸣哨示意手球犯规,视频助理裁判(VAR)也未介入。泰山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13号球员存在手球犯规,阻碍了一次有希望的进攻,理应判罚点球并向该球员出示黄牌。

针对此判例,评议报告的表述显得颇为审慎:“评议组将在征求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意见后做出认定。” 这番表述,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,恰恰暴露了评议组自身在这一判罚上的不确定性,甚至可以说是水平上的局限。

在球迷和媒体之间,关于此球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。多数声音倾向于认为申花13号球员存在手球犯规。然而,亦有观点指出,尽管该球员手臂有所抬起,但关键在于皮球接触的部位——靠近腋窝附近,这使得对“是否属于手球犯规部位”的判定变得复杂。甚至有球迷表示,即使逐帧回看视频,也难以清晰分辨皮球是碰到了肘部还是腋窝。

更为较真的球迷则对主裁判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质疑。他们认为,在听取了VAR的意见后,主裁判直接判定没有犯规,而并未亲自回看视频,这一做法显得过于草率。事实上,当时主裁判站位在大禁区外约10米处,处于略偏左的位置,肉眼观察难以精确判断皮球的接触点。究竟是VAR提示没有手球,还是主裁判自行判断,外人不得而知。但面对如此明显的身体接触,裁判亲自回看视频再做决定,无疑会更具说服力。

中国足协评议组选择“由国际足联专家给出意见后再认定”的做法,一方面证实了这一判罚的客观难度,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新的思考。自裁判评议制度建立以来,中国足协已非首次向国际足联寻求咨询。这究竟是积极学习、力求进步的表现,还是反映了国内裁判水平与判罚标准的不足?抑或是,这能给国际足联留下中国足协谦虚好学、不耻下问的良好印象?

焦点二:“碰瓷”疑虑——王大雷的“表演”与评议组的“一致认定”

相较于前一个判例的复杂性,发生在比赛第18分钟的申花角球直接破门判罚的评议则显得直接许多。泰山俱乐部申诉认为,在争抢位置的过程中,申花23号球员推搡了己方门将,应判罚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。

对此,评议组给出了“一致认为”的结论:泰山队守门员在争抢球时向后移动,与“已处于该位置上”的申花23号球员(李可)发生接触。报告指出,李可做出的动作是“正常的保护动作”,其“性质和程度”均不构成犯规,因此后续进球有效。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,VAR未介入亦正确。

通俗地讲,评议报告的结论,在不少人看来,就是王大雷“碰瓷”。

反复观看比赛视频,评议报告的观点似乎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。视频显示,王大雷在第一时间确实向外移动了约两步,随后才向后移动并与李可发生接触后倒地。从某些帧画面来看,李可似乎并未移动身体,确实是“已处于该位置”,且其动作看上去确实更像是保护性动作,而非故意犯规。

然而,笔者认为,评议报告的这一结论仍存在明显争议。

首先,李可并非一成不变地站在原地。他从禁区右侧摆脱防守球员,绕过远门柱,最终移动到球门正中略偏左的位置。其次,李可的动作,或许是观察到王大雷的后撤,或者判断自己无法争到头球,在与王大雷接触的瞬间,他做出了“正常的保护动作”。

但问题的关键在于,李可的动作,除了所谓的“正常保护”外,还包含了一个极其隐蔽的附加动作:双手将王大雷推向球门方向。

理论上,在双方争抢球权时,一方起跳而另一方未起跳,通常会判罚后者犯规。再加上李可这个顺势推挤的附加动作,评议组如何能认定其“性质和程度不构成犯规”?

如果再进行一番较真,假设李可只是停留在原地不动,双手没有任何多余动作,或者只是抱头,那确实不构成犯规。但他在双手“送”了一下之后,直接将已经起跳在空中的王大雷“推”进了球门。难道评议组的专家们没有考虑过,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,身形比李可高大壮硕的王大雷,怎么可能自己“飞”进球门?“评议组一致认为”的说法,着实令人感到难以置信。

当然,无论如何热议,比赛的结果已无法改变,过多的口舌之争似乎也失去了意义。但联赛中频繁出现争议判罚,且裁判评议报告本身也充满争议,这无疑不是一个积极的信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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